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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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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开心网”之争风波再起 胜诉方坚持千万赔偿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4/29 0:00:00 【返回

备受关注的两个“开心网”之争日前已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开心网(kaixin001.com)胜诉获赔40万。但是,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胜诉的开心网一方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继续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而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生效判决对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认定有误。


据了解,在此前的一、二审过程中,法院均认定“kaixin.com”的经营者北京千橡网景公司和千橡互联公司构成了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但是,两审法院均认为,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kaixin.com”的全部注册用户都是“kaixin001.com”网站的损失用户,其千万索赔金额证据不足;而且由于“kaixin.com”的域名注册时间还要早于“kaixin001.com”,因此千橡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这一域名。


对此,开心网(kaixin001.com)代理人李云德认为,虽然此案的一、二审判决结果都认定被告两家千橡公司假冒开心网的侵权事实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但原审法院在被告是否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商标权、使用近似域名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赔偿方法方面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假开心网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因此对其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信,可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而取得的注册用户数可以直接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无须证明。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依法接收了开心网的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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