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是否该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10日,陈某经李某担保向孙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为10%。陈某向孙某出具了欠条,李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原告孙某于2011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某应当清偿孙某10万元债务,被告李某保证期间已过,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即截止到2010年3月10 日。而原告孙某直到2011年3月才提起诉讼,并且无法提供向担保人李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保证人李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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