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3 0:00:00 【返回】
当事人将欠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范,是有效的。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按照不定期借款来确定诉讼时效问题,不能再按货款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