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由欠款转变为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1月开始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陈某购买鸡饲料,在此期间,原告也多次向被告追要饲料款,至2008年1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2200元,因被告资金短缺,经双方协商,把原来的欠款32200元转为借款32200元,并由被告在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叁万贰仟贰佰元整(注322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被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此笔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200元。
该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约定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此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将欠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原告将所收货款出借给被告,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因买卖形成的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原、被告双方未就形成借款关系后的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人民币32200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2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32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