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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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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5 0:00:00 【返回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王炳连 王伟 
    

【案情】

2010年3月7日,刘某驾驶苏cb48695号半拖挂汽车,沿淮安市区承德路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遇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因车速过快,车头越过马路中心线、车尾向右甩尾侧滑,车头与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货车相撞,致开车人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将李某撞到,致李某重伤。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刘某先后对李某、朱某赔偿损失5万元、2.5万元,后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汽车维修费等共计1万元,李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损失”,朱某应分担其10%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朱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对朱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朱某也不应分担李某10%的损失,最终驳回朱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实际是由两起连环事故组成,一是李某违规横过马路,刘某避让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该事故中,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没有责任,朱某对李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中分担10%损失的机动车,是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本案中,造成李某重伤的是交通肇事中的案外人刘某,朱某是紧急避险案中的受害人,与该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朱某对李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刘某避让行人李某时,不顾雨雪路滑和对面来车的实际情况,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车头越过马路中心线,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这是一起紧急避险行为,是刘某为了自己和李某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可能撞车受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违规横过马路,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刘某紧急避让,是紧急避险人,虽然险情是由违规横过马路的李某引起的,但是在宽阔的路面上,李某的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车祸发生,也不会迫使刘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方法去避让,李某横过马路只是发生事故的导火线、起因,刘某超速行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朱某的损失应由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刘某承担赔付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李某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朱某不应分担李某10%的损失,李某对朱某的损失也不承担责任,朱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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