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主角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动画片曾获得中共中央中宣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等多个奖项。2010年1月1日,原创动力公司与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授予原告享有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著作权商品化专有使用权。2010年5月14日,原告从被告常州市公园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园乐购公司)处公证购买了运动童鞋一双,该童鞋上印制了灰太狼卡通形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失。被告辩称其具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恶意。该批童鞋系被告从上海元鹏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鹏公司)购进,双方在《2009年度乐购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元鹏公司保证对所提供之商品拥有或经授权拥有合法的生产、销售权利,担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一切知识产权。
法院认为:被告公园乐购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须以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产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制造售出的为前提。本案中,在“灰太狼”这一卡通形象非常知名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销售产品的权利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该项义务,因此尽管其有正常的进货渠道,其合法来源抗辩仍不能成立。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出售印制有“灰太狼”卡通形象的商品,侵犯了“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涉案童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共计26000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文化衍生产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案例,对于全面保护“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国产知名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本案也有效地提醒广大销售商在经销商品过程中,对于知名的商业标识要善尽合理审查义务,且该审查义务并不能仅仅局限为与产品供应商签订有知识产权免责条款,而是应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否则,即便有正常的进货渠道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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