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叶兆言创作的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获得《小说月报》第10届百花奖。2006年7月21日,原告将该中篇小说的电视改编拍摄权许可给北京玫瑰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影视公司),但约定“不承诺乙方(玫瑰影视公司)或乙方聘请的编剧以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的文字作品”。
被告陈彤系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编剧,2006年9月1日,玫瑰影视公司(甲方)和陈彤(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按每集15000元,共计300000元,邀请乙方作为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马文的战争》的编剧;《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版权以及与电视有关的一切音像制品版权归甲方拥有,乙方只享有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自然拥有。2007年10月19日,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传媒公司)与陈彤签订《协议书》,约定玫瑰影视公司已将其合法拥有的由陈彤作为编剧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等相关权益全权转让给深广传媒公司用以抵偿欠款,深广传媒公司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权独家享有由陈彤作为编剧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以及与电视有关的一切音像制品版权,陈彤享有剧本著作权及独立署名权。
其后,陈彤将其根据叶兆言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小说许可被告北京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出版。北大出版社出版的陈彤版《马文的战争》的版权页上载明:“马文的战争/陈彤(春日迟迟)著 文学剧本-中国-当代”,封底有“上架建议 畅销小说”或“上架建议 电视小说”字样。2008年10月25日,原告在被告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书店)购得一本陈彤版《马文的战争》。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对未销售的陈彤版《马文的战争》予以封存,并责令全国新华书店将该小说统一下架,判令三被告消除该小说造成的影响,在侵权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702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611.60元。
法院认为:叶兆言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在特定期限内将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改编、拍摄和经营权授予玫瑰影视公司,并特别约定玫瑰影视公司及其聘请的编剧不得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陈彤对叶兆言同名小说《马文的战争》的改编权及其行使方式源自其与玫瑰影视公司、深广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叶兆言对玫瑰影视公司或深广传媒公司改编权及其行使方式的限制当然及于陈彤。因此,陈彤未经叶兆言同意改编并许可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的行为,北大出版社未经叶兆言同意出版陈彤版《马文的战争》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叶兆言的署名权、改编权等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陈彤、北大出版社以及先锋书店立即停止对叶兆言就其小说《马文的战争》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陈彤和北大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叶兆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陈彤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合理费用13238.6元,北大出版社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费用20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著名作家叶兆言的作品及由该作品改编的热播电视剧、电视小说,引发社会公众及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明确了以下观点:原著作权人对改编权的具体权项和行使范围附设的限制条件对改编者应当具有约束力;改编作者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应当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涉及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之间著作权的关系,为探讨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平衡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和思路。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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