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雅公司(L’OREAL)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莱雅公司(L’OREAL)是法国公司,成立于1963年,主要从事化妆品、染发剂等的生产销售,销售机构和市场遍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注册“L’OREAL”等系列商标。莱雅公司于1981年7月起在中国注册了“L’OR AL”、“欧莱雅L’OREAL”、“L’OR AL欧莱雅”、“莱雅”、“欧莱雅”等系列商标。其中,“欧莱雅 L’OREAL”被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L’OREAL欧莱雅”商标于2006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莱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2008年3月,莱雅公司经公证在被告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发超市)购买了由杭州欧莱雅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莲妮公司)生产分装的34件系列化妆品,化妆品上使用了“LOIYIR”、“L’OIYIR”或“莱雅 丽晶”商标。杭州欧莱雅公司还在域名为www.loiyir.com的网站上进行商业宣传,称其是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杭州设立的公司,“L’OIYIR”产品是依托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技术推出的世界级品牌。
原告认为杭州欧莱雅公司和美莲妮公司生产、通润发超市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的“LOIYIR”、“L’OIYIR”或“莱雅 丽晶”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杭州欧莱雅公司使用“欧莱雅”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莱雅公司依法享有“莱雅”及“L’OREAL欧莱雅”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L’OREAL”系莱雅公司的字号,“莱雅”、“欧莱雅”系该字号的中文音译,因此上述商标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随着大量的广告投入和广泛的宣传,这些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标与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L’OREAL” 读音相同,并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及书写方式上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并区分这些差异,容易将被控产品误认为来自于莱雅公司或与莱雅公司存在关联。“L’OIYIR”、“LOIYIR”商标与“L’OREAL”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莱雅 丽晶”标识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莱雅”之“丽晶”系列。因此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L’OIYIR”系列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杭州欧莱雅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莱雅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欧莱雅”作为字号登记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通润发超市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并能提供合法来源,其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据此判决杭州欧莱雅公司、美莲妮公司、通润发超市立即停止侵犯“莱雅”及“L’OREAL欧莱雅”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杭州欧莱雅公司和美莲妮公司共同向莱雅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40万元;杭州欧莱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以“欧莱雅”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莱雅公司赔偿10万元。
点评:本案系莱雅公司在中国的第一起商标民事维权案件。“L’OREAL欧莱雅”系列商标在中国日化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认定商标构成近似,并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欧莱雅”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保护了莱雅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效遏制了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也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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