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苏柏兴、霍敬荷系一项名为“转向灯(摩托车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得一辆标明系被告江苏金捷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公司)制造的“金捷牌”JD125-7型两轮摩托车,并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张。该车所使用的转向灯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据此提出诉讼。被告辩称该车非其制造,并于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发动机编号、车架号、合格证编号完全相同的“金捷牌”JD125-7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张,用以证明其生产的相同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摩托车已售往外地。后经将两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二维条码信息进行机器读取,发现被告提供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二维条码信息无法读取,而原告公证取得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二维条码信息可以读取且与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内容相符。
法院认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厂商出具的用以证明该机动车系其生产、制造,并经检验合格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证明材料。对于出厂销售的机动车而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明。根据我国机动车生产、制造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厂销售的机动车必须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应含有对该证肉眼可见记载内容经加密所形成的二维条码。因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所记载的内容,尤其是二维条码的内容对于判定该证的真实性并进而确定该机动车的生产厂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被告所提交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相关信息不能得到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维条码隐含内容的支持,对该摩托车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由于该摩托车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系被告自己制造及制作所形成,故认定其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公证购买的摩托车系被告制造、该车所使用的转向灯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另对被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点评:本案中,被告为躲避责任,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并最终受到民事制裁。本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秩序,提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本着客观、诚实的原则参加诉讼,不能心存侥幸故意造假以逃避法律责任,否则将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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