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妻子因家庭纠纷喝药自杀,丈夫孙某与其岳父林某签订了给付养老金协议。因孙某未按期给付,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养老金17500元及逾期利息619.5元。
原告林某之女系被告孙某的妻子。2002年8月林某之女因与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喝药自杀。为尽快妥善安排善后事宜,林某、孙某在村代表及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给付养老金协议,约定孙某在2010年3月1日前给付林某养老金17500元,如逾期不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养老金协议有村代表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虽无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但双方签订的养老金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