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同学在学校上课前玩耍时,眼睛被撞伤,伤者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学生的责任,将学校和玩伴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47万余元。8月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65.23元,由被告刘某监护人赔偿25%,即人民币25991元,被告弋阳县清湖乡南团完小赔偿30%,即人民币3119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0年6月8日上午7时40分许,在未上早读前,被告清湖乡南团完小学前班学生刘某(六岁)、黄某(六岁)、二年级学生朱某(九岁)、姚某、吴某等几位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玩“过江”游戏,当时黄某“过江”时不小心被石头拌倒在刘某身旁,然后由刘某撞到朱某,朱某再倒在姚某身上,最后朱某倒地跌伤左眼,眼睛当场出血。老师知道后,将原告朱某护送到乡医院治疗。第二天,原告家长将原告辗转外地多家医院治疗。经南昌大学上饶市眼科医院入院诊断,原告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为治疗眼伤,原告总共用去医疗费用14159.23元。后经鉴定,原告朱某伤情构成伤残七级。就赔偿事宜原告父母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14717.23元。
法院根据被告刘某申请,追加了参与游戏的姚某、黄某为被告,共同参与诉讼。但庭审时,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姚某、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姚某、黄某等人在课前一起玩“过江”游戏时,应当自己知道该游戏存在奔跑推搡,相互碰撞,可能会造成伤害,但仍继续玩耍,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25%的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被告刘某,也具有过错,由于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25%的责任。被告清湖乡南团完小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虽有管理制度,但在面对许多学生在7时40分到校的情况下,未相应调整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管理,同时在学生玩有一定危险的游戏时,没有及时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未尽到教育管理人的义务,应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姚某、黄某共同参与有一定危险的游戏,对原告受伤,也有一定责任,应由监护人各承担10%的责任。鉴于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此两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