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没有继承遗产只是获得死亡赔偿的家属对于死者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2011年7月11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2月7日向韩某借取现金20000元,李某当即出具了欠条,并有在场人赖某为证。2011年4月21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之父获得死亡赔偿金19万余元。韩某要求李某之父以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李某的债务20000元,李某之父拒绝。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由加害方或者事故责任方给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具有抚恤金性质,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所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李某之父获得的19万余元是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不是李某的遗产,对此李某之父没有义务偿还李某的债务2万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