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诊断疏漏,导致患者宋某因手术后常见并发症而死亡,其后非但未从职业道德角度积极承担责任,反而采取篡改病历的办法意图掩盖真相。近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宋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7万元。
2010年3月18日,患者宋某在邓州市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宋某实施了手术根治术。但手术后宋某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结论为宋某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宋某于4月21日死亡。
宋某死亡后,其家属对邓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由此,宋某家属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将邓州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并申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邓州市法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宋某经贲门癌手术后即出现吻合口瘘症状及表现,但病历中未见明确诊断为并发吻合口瘘及继发症,患者死亡与该症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宋某因医方疏忽,未及时诊断出术后常见并发症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虽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酿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医方又采取涂改病历的方法消极推卸责任,严重违背了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损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