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周某因患阑尾炎在被告C医院行切除治疗手术,因术后切口感染,先后五次入院治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C医院赔偿周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506.52元。
2009年10月8日,周某因右下腹部疼痛到固镇县C医院诊治,诊断为化脓性阑尾炎。当时C医院为周某行切除治疗手术,住院治疗至2009年10月16日,按该院的要求周某出院回家休息。回家后,周某因手术切口感染、腹壁窦道形成,先后于2010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31日、2010年3月9日至3月17日、2010年3月27日至2010年4月6日、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四次,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均由C医院承担。
周某为此向C医院讨要说法,C医院于2010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手续一份,内容为:周某在本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形成腹壁窦道,通过协商,同意承担周某本人治疗至痊愈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化脓性阑尾炎到C医院治疗,因C医院手术原因造成周某术后切口感染、腹壁窦道形成,给周某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应在精神上给予原告相应抚慰。因C医院同意承担原告在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因此,应赔偿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