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基数提高 计算工伤的职工平均工资按3797元/月计算
苏人保规〔2011〕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现就苏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9元、1519元、113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01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797元/月。
四、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备注: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工伤赔偿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的,均使用该规定,即职工平均工资提高为3797元/月,平均寿命为81.0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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