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出台,离异财产分配成焦点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夫妻间财产分割的种种问题引起坊间热议,不少即将结婚的、已经结婚的,都在关心房子的产权所有和变更。而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同样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离婚案件牵涉到房子、车子、票子和孩子。因为财产纠纷牵扯众多,《解释三》的出台,让原本就挺复杂的这一问题再次成焦点。记者日前走访了南京秦淮法院,撷取了几起典型案例,对部分关注热点作一解释。
案例1
男方口头承诺房屋过户 离婚时反悔了怎么办?
张强原先在长乐路有套住房,2005年与孙倩结婚后,两人又在箍桶巷买了一套房子。孙倩当时要求将长乐路住房赠给自己,张强口头允诺,不过一直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人离婚后,孙倩诉诸法院,要求张强履行承诺,将该房过户至自己名下。不过,法院最终驳回了孙倩的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三》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时,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令: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
案例2
首付男方付,贷款两人还, 房产有增值,这账如何算?
李肃与王丹婚前签署了购房合同,约定首付由李肃支付,婚后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目前贷款尚未还清,而当年花50万购买的房子如今已增值至140万。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成了两人离婚时的最大分歧。
本案中,婚前由李肃签订购房合同,房产登记在李肃名下,并且首付也是由李肃个人支付。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又未达成协议,法院根据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令房产归李肃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和房产增值部分,李肃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和增值款补偿给王丹,剩下的还贷债务则由李肃个人承担。
案例3
瞒着老婆拿房抵债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潘清和陶明结婚后,发现丈夫是个游手好闲的主儿,而且还迷恋上了赌博,债台高筑。有一次,陶明在向赵某借钱时,对方提出到期不还便拿房子抵押。最终,陶明无力还债,只能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房子过户给赵某。这件事,潘清直到离婚时才得知实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潘明和陶清共同所有,陶明在处理房产时必须取得妻子同意,他偷偷抵押房产已经侵犯了潘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买主的赵某,并不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方,法院因此判定陶明和赵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购房的第三人符合“善意第三方”的定义,那么潘清的起诉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相应损失。(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 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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