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的茅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名下房产。而弟弟出示母亲生前经律师代书的遗嘱称,房屋应由自己单独继承。法院以被继承人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母亲遗下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共生育子女3人。自1993年4月,陈老太就患上了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0月25日,院方应陈老太儿子阿伟的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楚,接触交谈均合作,思维内容连贯,主题突出,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住院疗效好转。” 同年11月12日,本市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见证。此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住院治疗,1995年3月,陈老太去世。 2005年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遗留下的房产。她认为,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患病时所立,该遗嘱应属无效。阿伟认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自己继承,在立遗嘱时相关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母亲有立遗嘱的能力,遗嘱既有律师代书,又有旁人作证,应当是母亲真实意思表达,应该有效。而陈老太的另外一个儿子则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 法院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法律上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现仅凭医院出具的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外,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在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的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认定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陈老太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