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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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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帮派“森高社”伤人致死 8未成年人获刑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10/26 0:00:00 【返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汪次安    

    广东省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成立“森高社”非法组织,且其大部分成员均是在校学生,2010年11月6日,该非法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今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因素,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目标,对本案8名未成年被告人中的6名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林某森、刘某强、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均为未成年人)与骆某成(在逃)等在校学生,因为经常在一起玩乐,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团体。该团体以林某森为首,骆某成、刘某强等人为骨干,并自称为“森高社”。2010年10月,因为与林某森发生了一些矛盾,刘某强、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等人退出了“森高社”,但是刘某强等人与林某森还是朋友,仍然经常在一起聚会、玩乐。 2010年11月5日下午放学时段,被告人罗健平、骆某成等10多人在乐昌市某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某的学生。林某森、骆某成等人认为石某是“林仔”的人,石某会找“林仔”的人对他们进行报复。6日下午14时许,林某森、刘某强、骆某成等人召集了包括被告人雷某东、温某红、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在内的三十余名“森高社”非法组织的成员在林某森家中商量对策。林某森提出要先下手殴打“林仔”方面人。之后,林某森带领以骆某成、刘某强为首的三十余人分两组人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斗殴。 当天16时30分左右,林某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遇到陈某、袁某、“汕头”等三人,林某森等人认为他们是“林仔”方面的人,便上前询问,并与其发生了口角,“汕头”等三人见势不妙,便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某森等人便尾随其后。“汕头”等人感觉要被打,便打电话叫人前来帮忙,当行至乐昌市蓝帝KTV门口时,林某森带领的人马与“汕头”等人召集来帮忙的人相遇,便立即开始斗殴。“汕头”方面的人见对方人多且都使用匕首等凶器,便各自逃跑,被害人柏某杰往市区方向逃跑,被手持匕首刀的罗健平等人拦住,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罗健平持刀刺中了柏某杰的右腹部,致柏某杰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罗健平等人立即逃离现场,各自逃跑,罗健平在被告人陈江(化名、未成年人)的帮助下逃匿至乐昌市九峰镇陈江的叔叔家中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荣、曾某英、刘某成、雷某古、冯某权、严某标、代被告人谢某柽、林某森、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3.5万元、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对被告人谢某柽、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据此,法院认为罗健平、林某森、温某红、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江明知罗健平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其逃匿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罗健平系致死柏某杰的直接行为人,林某森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温某红、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罗健平外,其余各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林某森、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均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其中,刘某强、雷某东、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各赔偿了经济损失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韶关市中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与悔罪表现,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某森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温某红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刘某强、雷某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冯某帅、严某钰、谢某柽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陈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08138.22元,且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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