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与重审
(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
(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
死刑复核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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