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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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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 用工单位难逃连带责任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11/14 0:00:00 【返回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
                         用工单位难逃连带责任

  
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但相关的劳动争议也较多。用工单位在选择这种用工方式时,必须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欠薪逃匿,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了这笔工资,只要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可能要再支付一次工资。

【案例回放】

2008年9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公司派遣王某至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上班,银行每月向公司支付1200元,王某工资及社保费用由公司负责,期限为一年。2009年3月,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王某工资。2009年5月,公司停止营业,但未办理注销手续。

王某在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催讨工资未果后,于2009年7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3月至7月期间工资4650元,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费用,而且根据协议约定,王某的工资应由公司承担,与银行无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公司未及时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仲裁委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2009年3月至7月期间工资4650元,银行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

本期特邀嘉宾:陈善(浙中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劳动维权中心主任)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其典型特点是劳动力雇用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工单位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忽视了劳务派遣用工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王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到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上班。根据银行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王某的工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现劳务派遣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费用,王某的工资并非由银行代为支付,可以说银行在劳务派遣公司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用工单位已经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打包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会给用工单位带来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理由推脱责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姚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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