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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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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11/17 0:00:00 【返回

生前债务惹争议   儿子房屋险被收

                         陆燕  律师

【案情简介】

金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于1996年去世。金某于1997年1月25日向房产部门申请将产权证人为张某的房产变更到儿子小张名下,小张于1997年11月28日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2004年11月16日,刘某以张某生前向其借款2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金某和小张。刘某诉称,张某在1991年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20万元,未约定归还日期,96年张某病故。2002年1月13日金某写下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我丈夫张某向刘某借人民币20万元,以后由我金某代为归还,第一次先还1000元,以后逐步至还清时止”。当天,金某就归还了1000元, 2004年2月20日还了刘某10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刘某认为:张某的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金某也写下借条,应承担还款义务。金某将张某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小张名下,小张也应承担还款责任。而金某则认为:该笔债务不存在,从未听说张某生前有借款,借条是刘某迫使其签字的,还款也是在刘某迫使下无奈给付的。小张亦赞同金某的观点,认为借款不存在,不应还款,遂委托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陆燕律师为其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陆燕律师接受第二被告小张的委托后,仔细倾听了小张的陈述,分析审查了刘某的诉状及提供的借条,调查了本案中房产的购买手续、过户情况、张某与金某的结婚信息、张某的继承人等情况,了解了张某生前经济情况及刘某的经济情况,通过缜密分析,抽丝剥茧,综合充分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观点:一、本案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二、退一万步,即使借款存在,小张虽继承了张某的遗产,也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已故的张某在生前究竟有没有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原告刘某认为张某借了,有金某签字的借条为证。而被告金某和小张认为没借,借条是刘某胁迫金某所签。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有金某签字的借条为证,且金某也已部分还款。借条是金某签字,不存在胁迫之说。小张代理人陆燕律师则认为本案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理由如下:原告刘某提供的金某签字的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仔细审查借条,该借条不管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缺陷,其真实性有疑义。一是该借条不排除被逼签字的可能。该借条的内容是别人所写,金某仅签了一个名。如金某是在自愿情况下书写,完全不需别人代笔。 二是该借条不符合借条形式,因原告主张的借款当事人为张某,而借条确是金某在11年后所写,所以该借条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份证人证言,但该证言连借款时间、地点、借款原因等借款的基本要素都没有,且现金某又否认,因此该证言前后矛盾,没有证明效力,无法证明借款事实。三是金某无权代表张某,她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对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金某虽然是配偶,但是并没有全权代表权。四是从还原事实真相的角度来考虑,原告借款20万元给张某不符合常理。1991年20万元应该算是巨款,但是借款居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凭证;且根据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原告刘某当时能否有20万元用来借给张某也是值得怀疑的;再者原告刘某在张某过世时也从来没有向张某催要过,这些都不符合常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二:小张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金某的丈夫张某为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金某也写下借条,并给付了部分借款,金某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在金某在债务未还清前将属于张某的房产变更至第二被告小张名下,故小张应承担清偿责任。

小张代理律师陆燕认为:小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首先从借款事实来讲,原告方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借款是事实,小张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应明确小张继承的遗产份额并非是房屋的全部,因该房并不是张某一人所有,而是张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继承人有四个,所以小张只能继承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目前房价是18万,那么小张只继承了22500元价值,其他部分应是小张受赠所得。关于小张继承的八分之一的房产,虽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价值范围内应承担还款义务,但因债权人刘某与金某在借条上约定该笔债务由金某代为归还而免除了小张的还款义务,况且,原告刘某对小张的这一债权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小张于1996年其父去世后开始继承遗产,于1997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在知道后(诉状载明)至今已经八年没有向小张主张过权利,早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关于小张受赠的部分,更是没有小张因受赠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受赠人因受赠而承担还款的义务既非法定也非约定。二是即使赠予人金某损害了债权人原告的利益,那么原告需撤销赠予行为,应另案撤销,而非直接要求受赠人小张承担还款责任。第三,如果要撤销,也已过除斥期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小张的诉求。

一审结果】

经过法庭的审理,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张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但采纳了陆燕律师的观点,认为尽管原告刘某在与张某发生借贷关系时未约定还款的期限,但是张某于1996年去世,因此在借款人去世以后,则双方的借贷关系自然终止,张某遗产继承也开始发生。作为继承人小张于1997年继承了张某的遗产,而原告刘某未向法院提供在张某去世后向小张主张权利的依据,即使该债务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某也于1997年对该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了处分,至今也有7年多的时间,原告刘某向小张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小张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判决,刘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某生前有商品房一套,其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张某去世后,应先以该房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其妻金某承担。而金某未清偿债务,无权处分房产,但其却将房产过户到其子小张名下,小张继承了房产,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故金某和小张应共同归还借款,上诉人刘某不知道金某将房产过户的事实,故诉讼时效未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小张的代理人陆燕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观点,请求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陆燕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事实缺乏依据,不予确认。因金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对借款关系的自认,所以金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小张通过继承、受赠的方式,取得了金某与张某共有房屋的产权。原告刘某认为其对张某享有债权,则可依据相关债权凭证向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而金某于2002年向刘某出具的借条,只在金某和刘某之间发生效力,小张与金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连带关系,不受此约束。故刘某仅凭金某出具的借条要求小张共同还款,缺乏依据。刘某认为金某将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属无效的主张,因金某将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时,尚未对刘某的债务表示承认,因此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性质。且房屋过户至刘某起诉已过7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刘某主张的撤销权因已过除斥期间而消灭,其不得再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而主张房屋过户无效。因此,刘某要求小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中,围绕借款事实以及债务承担,双方各持己见。看似败诉的案件,经陆燕律师严密的逻辑、缜密地分析、抽丝剥茧,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游刃有余的使小张反败为胜,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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